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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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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07: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为强制性条文) 2003.8

一. 法律与法规
现行法律结构 法 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制定如《建筑法》、
效力等级: 《城市规划法》、《标准化法》
法律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令 国务院颁布实施如《注册建筑师条例》、
高于行政法令和地方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法令高于地方法规
下层次不能与上层次抵触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
如建设部是国务院主管建设 常委会制定。
适用范围: 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颁布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布实
法律、行政法令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施办法、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施行
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制定标准。
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某行业范围内。
地方标准:在地方辖区范围内。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
强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其他
地方标准:可在本地方管辖区内实行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建设部按照《标准化法》对截止1997年10月的341项现行和在编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顿。
其中:重新确认: 23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改为推荐性:70项
改为行业性:14项
撤消: 18项
其中重新确认和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版)97年局部修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9年版),2001年局部修订。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原GBJ《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67-84废止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94 后于1999年5月1日废止,新发布施行为GB 50098-9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原GBJ 38-79废止。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9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94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清理”后发布,1999年6月1日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废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99-86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如:
《房屋建筑制图标准》GBJ 1-86
《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
《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 T 50280-98 1999年2月1日实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 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后改为“推荐性”。
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JGJ38-87废止。
《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JGJ60-89废止。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GBJ 113-7 1998年4月1日施行。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GBJ 102-96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业标准如: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J114-2001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BJ 100-98 1998年9月1日施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专业标准” JBJ 48-88 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J67-200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J113-2001
现行部标准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7-87 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GBJ 25-86 1986年7月1日施行。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本汇编中*标记)

二. 建筑分类
(一).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4:分四级 >100年以上 50~100年 25~50年 <15年以下
(二).以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5:住宅划分按层数1~3为低层、4~6为多层、7~9为中高层、10以上为高层。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按建
筑总高度超过24m为高层,高度超过100m以上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住宅设计规范〉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三).以工程复杂程度分级
建设部1992年建设资字第26号文件《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特级: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有国家和重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建筑,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一级: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有地区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建筑,16~29层或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居住区。
二级:大中型、中高级 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公共建筑、16~29层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居住区。
三级:中型、中级 高度不超过24m(八度区<13m)、7~15层住宅、单跨<18m(采用通用图<21m)或钢结构单跨<9m的单层建筑,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
四级: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7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及砖混结构的建筑。
五级:一、二层功能简单的建筑 一、二层单功能、小跨度。
(四).以建筑规模或投资划分
(五).以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划分建筑气候区划,并确定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级区区划:Ⅰ、Ⅱ、Ⅲ、Ⅳ(两广、闽南)、Ⅴ(云贵)、Ⅵ(青藏)、Ⅶ(新疆)
该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主要指标: 1月平均气温 辅助指标: 年降水量
7月平均气温 平均≤5℃日数
7月平均相对湿度 平均≥25℃日数
二级区区划:如ⅠA、ⅠB、ⅠC、ⅠD、反映该地区气候差异性,如
ⅣA:广东沿海 ⅣB:广东中部 广东韶关属ⅢB
福建沿海 广西中部
福建东西南、内地
规定各建筑气候区建筑
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结构施工的基本要求
名词解释P.103、104、105如:
建筑防寒:泛指建筑综合措施 如吐鲁番ⅦD区
建筑保温:系指建筑构造措施 如广州Ⅳ不考虑
建筑防热:泛指建筑综合措施 如广州ⅣA区
建筑隔热:系指建筑构造措施 如吐鲁番ⅦD区
附图: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
附参数表: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

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 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 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 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 突入道路红线的建
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 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 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
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 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2. 容积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
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强制性行业标准 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总则 术语 一般规定 规划地面形式 竖向与平面布局 竖向与城市景观 竖向与道路广场 竖向与排水 地石与防护工程
1. 规划地面形式: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8%
居 住 用 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2. 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居住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3 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的规定:高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筑间距水平距离不应<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3 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住宅设计规范》4.1.4 楼梯平台…至人行通道…,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3. 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 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机动车次干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6% 最小坡长110m
机动街坊路 最小纵坡0.2% 最大纵坡8% 最小坡长60m
非机动车自行车行道 纵坡3.5% 限制坡长150m
纵坡3.0% 限制坡长200m
纵坡2.5% 限制坡长300m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横坡宜为1.5%~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1 居住区的道路纵坡控制的规定:
机动车道 最小≥0.2% 最大≤8%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5%
坡长L≤200m 坡长L≤600m
非机动车道 最小≥0.2% ≤3% ≤2%
坡长L≤50m 坡长L≤100m
步行道 最小≥0.2% 最大≤8.0 ≤4%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自行车坡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 16 9.00 6.00 2.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
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4 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人行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详
见该规范第10页)
《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儿童游戏场 0.3~2.5%
运动场 0.2~0.5%
杂用场地 0.3~2.9%
绿地 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5. 竖向与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⒉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2 地面排水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六)基地通路出口与人员集散
1. 基地通道出口及其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 街区内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超过160m,即消防车道的距离为160m;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
长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3 建筑物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
6.0.7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受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 基地内通路
一、 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 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 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
小于18m×18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 通路宽度
一、 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 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 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3.2.3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到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自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5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距主干交叉口≥70m(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行人道、引道、引桥和地锋出入口最边缘线≥5m
距公交站台边缘≥10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20m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基地通路坡道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少于4m×4m的消防车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9 库址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 汽车库址的车辆出入口
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自作视点的1200范围内至边线自7.5m以上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地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 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超过个3000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5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自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2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
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 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2.0.3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 当剧场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1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 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m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七)绿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8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和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和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
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3.2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中和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公共绿地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6专用绿地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7.0.4.1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1 居住区公园1≥hm2 小游园0.4≥hm2 组团绿地0.4≥hm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表7.0.4-2 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封闭型绿地与开敞型绿地的设置规定。
7.0.4.2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的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宜采用开敝式。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管线综合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
市其它和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 表10.0.2-2
10.0.2.2 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10.0.2-3
10.0.2.8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10.0.2-4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
水管;
⑵ 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
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
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处理:
⑴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⑵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⑶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⑷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四. 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间距
1. 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5.2.1及注
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 表3.3.1及注
4.3.1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4.3.2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2. 日照要求与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8 日照时数 日照时数是指太阳实际照射某地面时的时数。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6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
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名词解释19 日照百分率 一定时间内某地日照时数与该地可照时数的百分比称为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㈦ 日照时数 日照百分率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㈧ 入射角(冬至日、大寒日)
住宅日照标准 表5.0.2-1
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标准(h) ≥2 ≥3 ≥1
有效日照时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屋檐高的比值。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
求确定。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3日照标准
一、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1.2 选址 三、日照充足
2.2.1 游戏场地日照充足
3.1.7 生活用房布置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3h,避免朝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2.2.6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二、南向教室冬至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2.0.4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 间距其它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滿足防火要求;
二、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 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
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3.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风。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h。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住宅侧面间距
(二)道路
1. 通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基地内通道:
一、 基地内应设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 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300座体育馆 ≥2000座会堂 占在面积≥3000展览馆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0.10 环形车道的连通至少两处或回车道,尽头式设回车场12m×12m,大型15m×15m。
6.0.11 消防车道避免与铁路交叉
2. 通道宽度、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宽≥3.5m 高≥4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宽度3.5 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宽≥4m 高≥4m 距墙≥5m
4.3.6:均≥4.00
3. 通道与建筑物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3:≥3m(与相邻出入口的建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8: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多层3 33 22
有出入口 ——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多层2 22 1.5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4: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5m
五.建筑物设计
(一)层数限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1.1四班以上应独立,三班以下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游戏场…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1.4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4.2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3.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设在三层及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一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单独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
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400m2;出口二个;没自动灭火系统;采用阻
燃处理织物。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2.1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4.11 儿科病房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不应超过二层,医院不应超过三层。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学校、
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不应超过一层。
(二)室内净高限制
层高:
《住宅设计规范》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
《住宅设计规范》2.0.11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住宅设计规范》3.6.2房、厅净高≥2.4m,局部≥2.1m(不超过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3.6.3利用坡屋顶内作臥室、厅,其1/2面积净高应≥2.1m。
3.6.4厨房、卫生间净高≥2.2m。
3.6.5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净距≥1.9m且不影响门、窗。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1.5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乐活动室 3.6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2.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小学教室辅助3.1、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及实验室3.4、舞蹈教室4.5、
办公服务2.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11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一、诊查室2.6m、病房2.8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2.4室内净高:客房设空调2.4m,无空调2.6m。坡顶内客房至少8 m2 以上,高不低于2.4m。
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不低于2.1m。客房层公共走道不低于2.1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3.2.1 小餐厅不低于2.6m(设空调不低于2.4m),大餐厅不低于3.0m,异形顶棚最低处不低于2.4m。
3.3.4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低于3.0m。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3.5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特殊要求外应为3.5m~5.0m。
3.2.8藏品库的净高应为2.4m~3.0 m,梁或管道底净高不应低于2.2m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8 书库、阅览室藏书区净高不得低于2.40m,当有梁或管线时,其底面净高不得低于2.3m,采用积层书架的
书库结构梁(或管线)底面之净高不得小于4.70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11办公室净高不得低于2.6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m,贮藏间不低于2.0m。
《汽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13最小净高应符合:(3.5)长微型、(4.8)长小型车2.2m、(7)长轻型2.8m、(9-12-18)长中、大型铰货车3.4m、(9~16.5m)长中、大型铰货车4.2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3.3.1按表3.3.1人员掩蔽房间净高≥2.4m,梁底和管道至地面≥2.0m,装备+0.2m<梁底和管道底。
(三)楼梯
1. 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安全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 楼梯的数量与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
5.3.2:九层及以下<500m2塔式,九层及以下宿舍<300m2,每层30人。可设一梯。
5.3.3:超过六层单元住宅、宿舍梯应通平顶,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5.3.6:地下室<50m2、<10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符合条件可设一个。
6.1.1.1:十八层及以下,每层<8户,<650m2且设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
6.1.1.2:单元住宅疏散梯通屋顶,且自第十层起相邻单元阳台连通。
6.1.1.3:(除地下)室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上防火门连通,面积和<1.4倍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
6.1.12.1:地下室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隔的防火墙设有防火
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6.0.1:人车分设
6.0.2: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一个的条件:<25人;Ⅳ车库(≤50辆)。
6.0.6: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一个的条件:Ⅳ库≤(50辆);设有双车道的地上车库、
<100辆地下库;Ⅱ、Ⅲ、Ⅳ修车库。
6.0.8:除机械式立体Ⅳ类≤(50辆)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不少于2台,≤10辆可1台。
6.0.7:错层或斜楼板式、双车道时,至地面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库内楼层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3.4.1.1: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
采用竖井式。
3.4.12: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安全疏散距离——楼梯间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安全疏散距离(最大)。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4:大空间,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两个安全出口距≥5m,安全距离的规定(最大)。表6.1.5
6.1.6:跃廊式 6.1.7:“厅”房 6.1.8:60m2门宽>0.9、75m门宽>1.4。
6.1.7:观众厅、多功能等“大厅”至疏散出口不宜>30m。
6.1.8:两个安全出口之间面积≤60;尽端房间≤75m2,可设一个门。
6.2.6:各层位置不应改变,首层直通室外。
6.2.2.3:封闭楼梯的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6.2.8地下室的楼梯与首层及首层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梯间首层直通室外,<4层可<15m.
3. 楼梯宽度
人流股
*《民有建筑设计通则》4.2.1:二、每股人流宽0.55m+(0~0.15m)楼梯不应少于两股。三、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疏散宽度指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首层外门、梯、走道各自总宽度m/百人;因素:表5.3.12 层数、耐火等级。
5.3.10:剧院、礼堂 表5.3.11:体育场 表5.3.11因素:座位数、地面形式、耐火等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0 “梯”门1m/百人计。
6.1.11:高层内的观众厅、会议厅等密集人员场所。厅内走道净宽>0.8m/百人,且>1.0m;出口门:平坡地
面>0.65/百人、阶梯地面>0.8/百人,每疏散口平均≤250人。疏散出口门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
设踏步,必须外开,不应设门槛。
楼梯最小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3:走道和梯宽>1.1m,六层及以下住宅梯宽1.0m(一边设栏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0: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净宽按每100人不少于1.0m计,但最小不应小于0.9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5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二、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7.2.7: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m。
7.2.8:室外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疏散楼梯的宽度>1.1m。
*《住宅设计规范》4.1.2:梯宽>1.1m,六层以下>1.0m。梯宽:至扶手中心。
3.8.3套内楼梯一边临空>0.75m;两侧有墙>0.9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梯宽:医院病房>1.3m,居住建筑>1.1m,其他>1.2m。
6.2.10:室外梯宽>0.9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2.5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一、二层0.85;三层0.77 0.60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1.6营业部分的公用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1.8人数密度及指标:地下一层0.85 人/㎡;地下二层0.8人/㎡。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9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梯净宽≥0.80m,坡度不应>450
4. 楼梯踏步级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四:……一般不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2:……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9.1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3级。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2.4: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
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1.10m。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十、住宅共用、住宅内及服务专用、托幼、小学、影院剧场、体育馆……等踏步规定 表4.2.1 宽0.22~0.20
高0.15~0.20。
*《住宅设计规范》4.1.3:b>0.26、h<0.175,扶手高度>1.10m 3.8.4套内b>0.22、h<0.2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5:三、h<0.15m、b>0.26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2: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0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5:主梯b>0.28、h<0.16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b>0.28、h<0.16;室外台阶b>0.30、h<0.15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2.4:b>0.28、h<0.16…采用扇形梯段时,窄端距扶手0.25处b>0.22、宽端扶手处<0.50。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3.2.10:书库内工作人员用梯宽>0.8,踏步b>0.22、h<0.2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3.4.9.2:h<0.18、b>0.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螺旋梯和扇形踏步。踏步平面角<100,距窄端25cm处宽>22 c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螺旋梯和扇形踏步,夹角<100且距扶手0.25处宽>0.22。
《老年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4.3:300(320)、150(13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八、宜有防滑措施。
5. 楼梯平台
宽度
《住宅设计规范》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三、不应少于梯段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当加宽。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5:主楼梯平台深度 不宜小于2m。
材料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室外梯平台采取非燃烧材料>1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室外楼梯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1.00h。
6. 楼梯井
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5: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有儿童常用的梯井
* 《民用建筑通则》4.2.1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同
* 《住宅设计规范》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7. 楼梯扶手
扶手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六、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3:楼梯段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扶手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浅量起不宜小于0.9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长时,其高度不
应小于1m。
*《住宅设计规范》4.1.3:楼梯…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5: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2.4: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 楼梯的净高
梯台上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四)坡道
1. 坡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3:一、室内不大于1:8,室外不大于1:10,供轮椅使用不大于1:12。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5.3.5:观众厅内纵坡大于1:10时要做防滑处理;大于时1:6时要做成高度的<0.2的台阶。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3.3.7: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4:疏散或以常行走通道不应做台阶,应做坡道,不大于1:12。
2. 休息平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3:二、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3. 供残疾人轮椅使用的坡道
宽度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规定。3.3.1:坡道宽不应小于0.9。
表7.2.4
坡道位置 最大地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1:12 ≥1.20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1:20 ≥1.50
3.室内走道 1:12 ≥1.00
4.室外通路 1:20 ≥1.50
5.困难地段 1:10~1:8 ≥1.20

休息平台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扶手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6.1-1:两侧扶手高0.85m;下层扶手高为0.65m。
7.6.1-2:扶手的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7.6.1-3、7.6.1-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拦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7.2.3: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设高>50mm的安全挡台。
4.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4.4同上
(五)台阶
1. 踏步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2:b宜>0.3m,h宜<0.15。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 护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2:人流密集处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设护栏。
(六)电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电梯
一、 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 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 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临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乘客电梯≥最大轿厢深(B) 住宅电梯单台≥1.5B;单侧4台≥2.40m;双侧多台≥相对B之和,并≥4.50m。病床电梯单台、单侧多台≥1.5B;多台双侧≥相对B之和。
六、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转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 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1. 电梯设置
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 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
空、跃层、中间层。
4.1.7: 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
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 3层及以上 台数计算
三级旅馆 4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四级旅馆 6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 7层及以上 (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
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
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 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 ≥1500 m2, ≤4500 m2设2台
>4500m2设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
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2. 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三、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不少于2台,四、不转角 单排<4台 双排<8台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2台,其中一台容纳担架床。
3. 电梯候梯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五表4.3.1
《住宅设计规范》4.1.9:>轿箱深,>1.5m。

(七)走廊与过道
1. 走道宽度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m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m
检票口、结算口≥0.90m
居住建筑走廊≥1.20m
建筑基地人行通道≥1.50m
《住宅设计规范》2.0.14: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3: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0.90m。
4.2.2:……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
*《老人建筑设计规范》4.3.1-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1.20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3:走廊最小净宽度表3.6.3
名称 布置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走廊 1.8 1.5
服务供应 1.5 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4:幼儿疏散或经常出入通道不应设台阶,必要时设防滑坡道,坡度不大于1:12。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2.1:走道净宽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外廊不应小于1800。
二、行政教师用房不应小于1500。
6.2.2: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台阶时…踏步不庆少于三级…。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7: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3.2.2:……候诊处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7走道:最小净宽表3.1.7。当走道长度≤40m,单面布房走道宽≥1.30m,双面布房走道宽;当走道长度>40m,单面布房走道宽≥1.50m,双面布房走道宽≥1.80m。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置坡道不宜大于1:8。

走道长度(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40 1.31.5 1.41.8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5.3.1(观众厅内走道):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5.3.4:走道宽度除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m,纵走道不应小于1m,横走道
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m。二、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3.3.6:观众厅走道除按每百人0.60m分别计算宽度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短排法的中纵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横走道的通行宽度不应于1.2m。
二、 长排法的边走道不应小于1.2m。
2. 走道长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安全疏散距”即是走廊长度1/2或袋形走廊长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安全疏散距离。即是走廊长度1/2或袋形走廊长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1.1采光口:三、内走道长<20m至少一端有采光口,长超过40m,应中间增采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3:长度>20m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
8.2.2: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自然排烟应有2%面积的开启外窗。
(八)阳台、栏杆
1. 阳台设置
《住宅设计规范》2.0.12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
2.0.13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 面积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5.2:7.套形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 排水防水
《住宅设计规范》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给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 栏杆防坠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住宅设计规范》4.2.1外廊、内天井、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同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符合下列定:
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适当提高不宜超过1.20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
离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2.3: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九)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1. 最小使用面积限制
《住宅设计规范》3.1.2住宅套型:居住空间数和使用面积。 一类 2间 34㎡;二类 3间 45㎡;
三类 3间 56㎡;四类 4间 68㎡
3.2.1: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双人10㎡ ;单人6㎡;兼起居的卧室12㎡
3.3.1: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一、二类4㎡;三、四类5㎡
3.4.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三件洁具3.0㎡;二件2.5㎡;二件(便、洗面)2㎡;单件(便)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2.1: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表3.2.1
3.3.1:托儿所乳儿班房间最小面积。表3.3.1
3.4.1: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表3.4.1
3.5.1:供应用户使用面积。表3.5.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1.1:主要房间使用面积。表5.1.1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2.1:居室人均居住面积(甲、乙、丙) 表3.2.1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2.2:客房净面积 表3.2.2
3.2.2:卫生间净面积 表3.2.3-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2.3:普通办公室>3 m2/人,单间>10m2/间。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14:厕所尺寸病人用>1.1×1.4外开
3.2.3:诊查室面积开间净≥2.4m 进深净≥3.6m
3.2.8:门诊室手术面积≥3.3×4.8
3.2.5:儿科候诊处≥1.5㎡/每病儿
3.3.3:分诊室≥24㎡
3.3.4:抢救室≥24㎡
3.4.12:产房宜4.20×5.10
3.4.14:计生手术房宜3.30×4.80
3.5.4:消毒室>20㎡
3.6.3:手术室特大8.10×5.10 大5.40×5.10 中4.20×5.10 小3.30×4.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7.2:隔间(厕所和浴室)内开厕0.90×1.40 外开厕0.90×1.20 外开沐浴1.00×1.20 内设更衣1.00(1.00+0.60)
盆浴间 盆长×(盆宽+0.6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3: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9.2: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深1.10 宽0.80
2. 日照、朝向、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1.1:采光,窗地面积比按单项规范;厕浴1/10;梯间、走道1/4;内走道长<20m应一端采光,>20m应两端,超过40m应增中间采光口。
5.1.2:有效采光面积离地面高度0.50m以下不计;采光口上部有超过1m以上外廊、阳台按70%计算;天窗三倍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3.2教学用房的窗应符合:外廊、单内廊应设窗,高2m范围内不应影响通行安全;二层以上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窗方便及安全措施。
3. 换气与空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1.3:通风居住用房、浴、厕等开口面积>1/20;厨房>1/10且>0.8㎡;严寒地区自然风道净面积及排风口>0.015㎡。
4. 保温、隔热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2.1:保温 避风、向阳、日照;外表面积与体积比应取小值;外墙、屋顶、不采暖梯间隔墙应热工验算;热桥应处理;出入口设门斗;窗不宜大。
5.2.2:防热绿化、自然通风、遮阳、隔热综合措施;组织堂风;东西向不布置主房或遮阳;屋顶、外墙验算。
5.2.3:空气调节外表面积与体积比
5. 隔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3.1:隔声允许噪声级:睡房50dB(日)40dB(夜);无静要求55dB;有语音要求50dB;有音质要求40dB;隔墙楼板隔声量>40dB;撞击<75dB。
(十)管道
1. 垃圾管道
《住宅设计规范》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 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
置垃圾管道时,每层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住宅为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4.9: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2. 排气通风道与换气口
《住宅设计规范》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
6.4.2:严寒地区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
6.4.4: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7.3.2: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二、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和过道开小气窗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
3. 排烟道
《住宅设计规范》6.3.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4. 地漏设置
《住宅设计规范》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6.5: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5. 污水排水横管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
〔十一〕楼、地面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4.4楼地面(P.1-1-1~P.1-1-2)
〔十二〕屋面
《屋面工程质量验规范》GB50207—2002

六、防火规范
㈠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耐火等级 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构件的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燃烧性能组合决定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三、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2:构件的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燃烧性能组合决定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4:一类高层建筑应为一级、二类不低于二级、裙房不低于二级;高层地下室应为一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一类或二类。
专项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4:建筑设计防火,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6:高层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㈡建筑物周围火灾扑救条件的规定
1. 周围通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3000座的体育馆、>2000座的会堂、占地>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0.1:街区道路中-中宜<160m;沿街长>150或总长超过200m时均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应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两长边设消防车道;临街长>150m或总长>220m时设穿过的消防车道。
2. 内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其间距不宜>80m。
6.0.7: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1: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其间距不宜>80m。
3. 高层建筑的底边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
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 消防车道及回车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8:供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消防车道宽度>3m,净高>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面积>12m×12m,大
型面积>15m×15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1:消防车道避免与铁路平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 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18 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5. 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及其注的规定。依据各自耐火等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依据:建筑类别、耐火等级。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㈢建筑的防火分区
1. 划分依据
耐火等级 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构件的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燃烧性能组合决定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三、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2:构件的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燃烧性能组合决定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4:一类高层建筑应为一级、二类不低于二级、裙房不低于二级;高层地下室应为一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一类或二类。

工业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1: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因素: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自动灭火设备设置与否。

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因素:耐火等级、允许层数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允许增加一倍 观众厅、展览
厅据需要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增加到1000m2。

高层民用建筑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高层民用建筑的分区因素:建筑类别、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允许增加一倍。
专项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1: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m2:(5.1.2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5.1.3: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6: 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宽度>1m的防火挑檐;上方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1.2m。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3.00h的隔墙和2.00h的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面积<500m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面积可增加一倍;
4.1.3 :以下部位时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2000m2。
2. 电影院、礼堂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4.1.5: ……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连通层不宜大于两层。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6.2.2: 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室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1500m2;
多层,建筑高度<24m≤1000m2;
高层,建筑高度>24m≤700m2;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书库≤300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0倍。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6.3.1: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建筑高度超过24.00m的书库和非书资料库,以及图书馆内的珍善本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2: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设气体等灭火系统。电子计算机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贵重设备用房宜设气体等灭火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5.1.1: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
单层≤1500m2;
多层≤1000m2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500m2;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1000m2。
5.3.1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2 :珍品库及大、中型馆的收藏纸质书昼、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
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0.3 :防火分区
一、 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 ……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分隔;同层有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 三、防火分区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4.1.6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4.0.5: 旅馆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
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3.0.1 :飞机库分为三类,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Ⅰ类30000m2、Ⅱ类5000m2、Ⅲ类3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800m2;高度<24m,每层<500m2;高度>24m,每层<300m2。

2. 防火分区的分隔
防火墙、楼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防火墙 非燃烧体,耐火极限4.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2:防火墙 不燃烧体,耐火极限3.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楼板 非燃烧体 一级1.50h、二级1.00h、三级0.50h、四级难燃烧体0.25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3.0.2:楼板 不燃烧体 一级2.00h、二级1.5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4:防火墙如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3:防火墙如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窗时,距离可不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縫隙堵塞密实。
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防火卷帘、水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符合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卷帘两侧加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注○4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3. 高层建筑的防烟分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㈣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术语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首层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3:楼间紧接主出口时,可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3:消防电梯间在首层应设直通出口,或经长度<30通道通向室外。
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同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条件。另:
地下室面积<500m2,人数<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室与地上层
共同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防火门隔开。
人防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 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2: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二等人员掩蔽所和战时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出入的配套工程,应设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
疏散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疏散用门疏散方向开(不超过60人不限)不应用侧拉门,严禁转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4: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其宽度应>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 疏散方向开,不应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装置。
6.1.11.6: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2. 安全出口个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多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面积<60m2,且人数<50人;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口<14m,且人数<80人,可设一个门宽>1.40m(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娱乐场所面积<50m2;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100人,每层最大面积<5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
幼儿园除外);
耐火等级三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50人,每层最大面积<2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顶层局部升高,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200m2,2层人数和<50人,且设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室面积<50m2,且人数<10人,可设1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
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
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
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60m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75m2,且门宽>1.40m,
可设置一个门。
*6.1.12.1: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两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面积<50m2,且常人数<15 人,可设一个门。
3. 安全疏散距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
(改编)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建筑类型 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袋形走道上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备注
托儿所、幼儿园 25(20) 20(15) 距离适用于耐火等级一、二级()内数依次适用于三级、四级
医院、疗养院 35(30) 20(15)
学校 35(30) 22(20)
其他 40(35、25) 22(20、15)
l 敞开外廊距离增加5.00m。
l 至非封闭楼梯间距离减少5.00m,袋形走道减少2.00m。
l 房间内距房门最远点,应符合上表两者之一。
l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疏散距离增加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改编)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房门或住宅户门至安全出口)
建筑类型 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袋形走道上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医院病房 24 12
医院其它 30 15
旅馆、展览、教学 30 15
其它 40 2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6:跃廊式住宅的疏散距离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投影的1.5倍计。
4. 封闭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2:……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靠外墙,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不可能时,按防烟楼梯设置。
6.2.2.2: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首层接近主出口时,可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房间、走道分隔,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多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公共建筑宜设置封闭楼梯间;以下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设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
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室内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地下一、二层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注○1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2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裙房应设封闭楼样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1: 11层及11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2: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5. 防烟楼梯
应设防烟楼梯的建筑或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地下层数≥3层,以及地下层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需要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角度不应>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1.1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不低于1h,梯段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一类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3: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1:(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净宽应>0.90m,当倾斜角度≤450,栏杆的高度≥1.10m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前室、入口阳台或凹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2.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6.00m2,居住建筑>4.50m2。
*6.2.2.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剪刀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应为防烟楼梯、两梯段之间设1.00h实墙分隔、分别设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设分别加压送风。

室外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调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
6.位置、通至
最小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5m。
错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通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3:超过六层的组合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6: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离地面3m设置宽
度不应<50c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2:符合设一座楼梯条件的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
6.2.7: 除18层以下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
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7.避难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3:高度>100m,应设置避难层(间);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以上为强制性条文。
自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上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避难层的净面积宜接5.00人/m计算。
㈤消防电梯
1. 应设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2. 设置数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3. 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
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动能的防火卷帘。
4. 机房、梯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㈥灭火设备
1. 消防控制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
2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 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等;
三、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他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A: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商店该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B: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4层及4层以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1:超过100m高。除面积<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房。
*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办公室。
*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9.4.3.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3. 自动灭火系统
喷水灭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1:下列部位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服装、针织高层厂房;面积>1500m2的木器厂房;……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3000m2或建筑面积>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1A: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1B: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公共活动用房。
*7.6.2.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户。
*7.6.2.3:可燃物品库房。
*7.6.2.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系统。
雨淋喷水灭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2: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邻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3: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水喷雾灭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7.6.6.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7.6.6.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7.6.6.4:自备发电机房。

水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5 :超过800座位的剧院、祕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气体灭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7:高层建筑内下列房间,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7.6.7.1: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
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換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5: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一、 省级或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枔、控制室和信念转接点室;
三、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四、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的电力等高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 面积>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的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六、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7.5A: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采用卤代烷1211、130(灭火系统)。
一、 省级或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 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 大、中型博物馆的珍品库房;
四、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4. 消火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可设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屋顶应设置检查用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高度<24m的科研楼(存与水接触燃爆品的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库、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或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2: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消火栓栓口处静水压规定;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墙面成900角;
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由计算确定……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七、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验查用的消火栓。
5. 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8.1:……消防水泵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5.1:……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
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6. 消防电源及柴油发电机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符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3.1:采用>2.00h隔墙和1.50h楼板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3.2:内应设储油间,量<8.00h需要,防火墙分隔,甲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3.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2:……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㈦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措施
1. 避难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规定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6.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面积>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
施(规定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2. 直升飞机停机坪
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㈧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1. 层数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
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不宜>400m2;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必须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在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
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应设置在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10m的地下一层;
4.1.5A.2:厅、室面积≤200m2;
4.1.5A.3:厅、室的出口不少于2个,当面积<50m2,可设置1个;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4.1.5A.6: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B: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商店面积>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2. 疏散走道出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规定:每个疏散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计算:平坡地面0.65m/100人;
阶梯地面0.80m/100人。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应不小于1.4m。
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按通过人数0.80m/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净宽不宜<0.8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地下室、半地下室)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00m/100人计算。
3.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㈨高层建筑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规定
1. 层数的规定
* 《高怪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时,应设置在建筑
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2. 出入口的规定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6:……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㈩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规定
1. 窗间墙、窗槛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
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 实体裙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
不燃烧实体裙墙。
〔十一〕建筑内部装修
1.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

等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 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裝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
料、固定家俱、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共七类。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因素: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及性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表规定。
因素:建筑物、建筑规模及性质、装修材料性能等级
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表规定。
因素:建筑物及场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十二)防火门采用
部位或房间 防火门级别 隔墙或其它 规范条文
楼梯间 超过6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梯间,不通至屋顶时各户门 乙级防火门 《建规》5.3.3
6层至9层的塔式住宅,如不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各户门 乙级防火门 《建规》5.3.7注○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住宅,如不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开向楼梯间的户门 乙级防火门 《高规》6.2.3.1
高层居住建筑直接开往前室的户门 乙级防火门 《高规》6.1.3
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 乙级防火门 《建规》名词解释
防烟楼梯间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 乙级防火门 《建规》名词解释《高规》6.2.1.3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与其它部分隔开的防火墙上开的门 乙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6.2.8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入口处的门 乙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6.2.8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及其首层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与其它走道和房间的门 乙级防火门 《高规》6.2.2.2《高规》6.2.2.3
用作辅助防烟楼梯的室外楼梯的疏散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乙级防火门 出口平台1h 《高规》6.2.10
消防电梯间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 乙级防火门 《高规》6.3.3.4
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机房之间防火隔墙上的门 甲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6.3.3.6
防火分区或防火间距 中庭上、下连通的叠加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房间的门;与中庭相通的门、窗 乙级防火门、窗 或3.00h防火卷帘 《高规》5.1.5.1《高规》5.1.5.2
防火墙上的门 甲级防火门 防火墙3.00h 《高规》5.2.3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之间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 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高规》5.2.2
内转角防火墙两侧的门窗之间边缘距离小于4.00m时 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高规》5.2.1
相邻两座高层建筑当较高一座墙上设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甲级防火门窗 隔墙2.00h 《高规》4.2.4
设备房 消防控制室(《高规》对门无规定) 乙级防火门 隔墙2.50h隔墙2.00h 《建规》7.2.11《高规》4.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 甲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5.2.7
布置于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 甲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7.5.1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于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储油间的门 甲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4.1.3.2
锅炉房(燃油、燃汽),变压器房(油浸),高压电容器和开关房(多油),布置于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 甲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4.1.2.1
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的蹭罐房间(丙类液体指闪点≥60℃的可燃液体) 甲级防火门 《高规》4.1.10.2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 甲级防火门 隔墙2.00h 《高规》5.2.8
垃圾道前室 丙级防火门 《高规》5.3.4
管道井间、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的检查门 丙级防火门 井壁1.00h 《高规》5.3.2
说明: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高规》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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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00: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很节省不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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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9: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子查规范应该会便利一些
从小工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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